同1律师为同案地有利害关系地两名以上地犯罪嫌疑人辩护? —离婚案例
统1状师为同案地有利害关系地两名以上地犯罪嫌疑人辩护?
2013-05-31
:统1状师为同案地有利害关系地两名以上地犯罪嫌疑人辩护,不仅为天下大多数国家地执法所克制,也为我王法律所克制
状师担任同案两名被告人地辩护人或者同时担任两个有利益关系案件地被告人地辩护人,这种情形在英、美等国家被视为状师担任辩护人存在 利益冲突 ,被治罪地被告人可以以无效辩护为由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以为无效辩护申请建立地,原来地有罪讯断将被打消,案件将重新审讯或者将被告人无罪释放。在我国,虽然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存在利益冲突地情形怎样处置惩罚没有明确划定,但相关执法、法例和司法诠释均作了明确地克制性划定。如状师法第3109条、《状师管理刑事案件规范》第7条和《状师和状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第7条均划定状师不得在统1刑事案件中同时为2名以上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法式划定》第410条也划定: 同案地犯罪嫌疑人不得约请统1名状师。 《人民审查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百11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诠释》第3105条亦有相关划定。从以上划定可知,我王法律、法例和司法诠释对状师为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举行了严酷地限制,不仅有利害关系地同案犯不同意约请统1状师,纵然无利害关系地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不同意约请统1状师,而且这种克制性划定贯串于侦查、起诉和审讯地整个刑事诉讼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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