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庭超律师,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十余年法律及相关行业从业经历。现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辽宁省律师协会公司与对外投资...查看更多》》
律师姓名:孙庭超
手机号码:13644113177
邮箱地址:suntingchao@fada-lawyer.com
执业证号:12102201610379327
执业律所: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离婚纠纷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8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原则上婚后夫妻1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应视为该1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1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女1方。
这1解释虽然比较明确,但是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往往要复杂得多。比如有这样1个案例:王某与李某2004年5月结婚。同年7月,王某父母出资购买了1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供王某和其丈夫居住,王某和丈夫未出分文。
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王某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王某的名字写入房产证,而没有将王某丈夫的名字写入房产证。婚后不久王某和丈夫打算,可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价值的3分之1的财产权——女方父母出资本金及其利息算作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要主张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时,就要负举证责任,证明当时之所以没写自己名字是因为疏忽遗漏或在办房产证时王某父母已明确该房屋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李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时该房屋应视为王某父母对王某的个人赠与。
因为从常理推断,王某及其父母当时在房产证上未写李某的名字,应是以1种默示的方式表明该房屋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我们知道,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为之,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为之。另外,这种处理方式也比较符合我国民众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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