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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孙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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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维权索赔问题法拉利,涉嫌欺诈买卖合同不成立大连离婚律师

【事件经过】 发现法拉利曾大修,他起诉4S店 据龚瑜称,2013年8月14日,他与该4S店签订2手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360万元购买1辆法拉利2手车,8月23日交车时店方再次口头承诺,车子行驶了3145公里,其他没有任何问题。但使用1个多月后,经过查询发现,该车来自杭州1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且2013年初大修过,前后轮、平衡块、左下臂摆等20个组件和耗材进行过维修和更换。 后保险公司证实,2013年1月29日,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发生碰撞,维修费40万元;该法拉利的原车主就是杭州和重庆这两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同1法人代表施某某。 据了解,当事人龚某曾经找过4S店进行过协商,但被4S店拒绝,龚某才起诉了该4S店。 【法律解读】 涉嫌欺诈,买卖合同不成立 在2015年8月12日的开庭审理中,被告代理律师丁梦宇称,被告不具有销售法拉利2手车的资质,所以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应该是原告龚先生和登记车主施某某,属于自然人交易。 另外,法拉利的新车销售价约500万元,而涉案车辆维修费用为40万元,只占车辆价值成本的8%,不构成重大维修。 被告方代理律师丁梦宇称,涉案车辆交付时,原告确认车辆状况完好负有检验义务,原告在检验完成后接受了涉案车辆,因此被告未构成欺诈。 而在判决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载明被告4S店系卖方、原告龚某系买方。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所有人系杭州某4S店,并由该4S店完成了车辆的维修,而被告与上述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施某某,综合以上情况,被告知悉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及维修等事实。 被告系独立法人,其在知道涉案车辆系事故车且应当进行告知的情况下,未告知原告龚某,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从而影响了买受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应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签订《2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该合同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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