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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庭超律师,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十余年法律及相关行业从业经历。现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辽宁省律师协会公司与对外投资...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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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孙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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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610379327

执业律所: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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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如何防范欺诈漏洞行为大连离婚律师

买卖合同如何防范欺诈漏洞行为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民法典》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1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1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1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1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1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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