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连离婚律师
13644113177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协议离婚 >正文

律师介绍

    孙庭超律师,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十余年法律及相关行业从业经历。现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辽宁省律师协会公司与对外投资...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孙庭超

手机号码:13644113177

邮箱地址:suntingchao@fada-lawyer.com

执业证号:12102201610379327

执业律所: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离婚纠纷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8层

公司收购和兼并的区别是什么——[大连离婚律师]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 兼并通常是指1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它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收购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1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收购的对象1般有两种:股权和资产。收购股权与收购资产的主要差别在于:收购股权是收购1家企业的股份,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因而要承担该企业的债权和债务;而收购资产则仅是1般资产的买卖行为,由于在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时并未收购其股份,收购方无需承担其债务。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 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2、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1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3、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1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1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1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我们在以后讨论中就不再强调3者的区别,并把并购的1方称为“买方”或并购企业,被并购1方称为“卖方”或目标企业。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兼并和收购其实是有很多相同之处的,但是也有很多的区别。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 女员工的产检是病假还是事假——议论——协议离婚
下一篇: 出轨离婚后复婚幸福吗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姓名:孙庭超
  • 手机:13644113177
  • 邮箱:suntingchao@fada-lawyer.com
  •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8层
  • 技术支持:中国律师频道
  • Copyright◎2014-2024孙庭超 大连离婚律师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管理
地图 Map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