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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庭超律师,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十余年法律及相关行业从业经历。现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辽宁省律师协会公司与对外投资...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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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孙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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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610379327

执业律所: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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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分类有哪些——[大连离婚律师]

1、企业并购按法律形式分类 企业并购按法律形式分为吸收合并、创立合并和控股合并。 1、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1个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支付现金或发行债券等的方式取得其他1个或若干个企业。吸收合并完成后,只有合并方仍保持原来的法律地位,被合并企业失去其原来的法人资格而作为合并企业的1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创立合并。创立合并是指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成立1个新的企业,用新企业的股份交换原来各公司的股份。创立合并结束后,原来的各企业均失去法人资格,而由新成立的企业统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控股合并。控股合并也称取得控制股权,是指1个企业通过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取得另1企业全部或部分有表决权的股份。取得控制股权后,原来的企业仍然以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并购按经济实质分类 按照企业合并的性质进行分类,企业合并可以分为购买性质的合并和股权联合性质的合并。 1、购买。购买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1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对另1个企业(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控制权的合并行为。在企业合并活动中,通常总有1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只要1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就能够辨别出哪个企业是购买方。 2、股权联合。股权联合是指各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净资产和经营,以便共同对合并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合并。当参与合并的企业根据签订平等协议共同控制其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参与合并的企业管理者共同管理合并企业,并且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时,这种企业合并属于股权联合性质的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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