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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庭超律师,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十余年法律及相关行业从业经历。现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辽宁省律师协会公司与对外投资...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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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孙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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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610379327

执业律所: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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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离婚律师——因误诊漏诊导致病情延误治疗责任在谁

1、因误诊漏诊导致病情延误治疗责任在谁1、因医生的过错误诊漏诊延误的疾病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2百1十8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1千2百2十1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医院误诊漏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实际中,医院误诊漏诊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鉴定,因为出现医疗事故后,都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不过,当事人可以根据1些认识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不是,则无需做鉴定。另外,医疗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1、医疗意外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2、医用产品损害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3、疾病的自然转归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4、非医疗意外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3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5、医疗差错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4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会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1般损害和痛苦。6、患方不配合治疗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那么医务工作者不承担责任。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医生在具备相应医疗水平的情况下,因过错造成误诊漏诊,延误了患者治疗疾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是属于医疗侵权的情形,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师之家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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