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连离婚律师
13644113177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家庭暴力 >正文

律师介绍

    孙庭超律师,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十余年法律及相关行业从业经历。现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辽宁省律师协会公司与对外投资...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孙庭超

手机号码:13644113177

邮箱地址:suntingchao@fada-lawyer.com

执业证号:12102201610379327

执业律所: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离婚纠纷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8层

大连离婚律师——老年人无房居住如何处理

老年人无房居住如何处理老年人没有住房的,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如果没有赡养人的,政府在安排保障性房屋时,首选优先照顾无住房的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6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十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老年人没有住房的,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如果没有赡养人的,政府在安排保障性房屋时,首选优先照顾无住房的老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 企业并购分类有哪些——[大连离婚律师]
下一篇: 大连离婚律师商议签订挡墙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姓名:孙庭超
  • 手机:13644113177
  • 邮箱:suntingchao@fada-lawyer.com
  •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8层
  • 技术支持:中国律师频道
  • Copyright◎2014-2024孙庭超 大连离婚律师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管理
地图 Map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